Start-Up Parole——美国移民“创业签证”深度解析之白话篇

作者: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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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4 11:50:53
来源:联合网

  2016-10-22 喻青-美国达拉斯 美国移民律师所

  【作者简介:喻青,美国资深中国问题专家,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和美国南美以美大学中美两国的双重法律硕士学位和美国德州大学达拉斯分校企管硕士学位,长期工作在中美商贸文化与法律服务行业,现任美国德克萨斯州理查逊市“理查逊国际商务中心”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李宝琴移民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兼移民部主任、“中国商贸与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以及“北德州国际访客委员会”文化大使等多种社会与公益职务。】

  刚刚过去的上个周末(2016年10月15日),是美国移民局按照政府规定,在联邦注册公告中发布的新政告示45天届满之日,因为适逢周末,所以,从这个星期一(2016年10月17日)开始,网络上开始涌现各种说法,包括“最新移民签证”或“创业签证”乃至“EB-5”之后的美国最新“移民类别”从此诞生了!鉴于社会上各种类似的不准确的说法纷纷扬扬,李宝琴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美国GRIT Founder创业论坛的邀请,为她们举办一次在线讲座。这篇文章就是专门针对移民社区的这个最新热门话题及其“前世今生”,做一些背景知识方面的深度介绍,并回答一些相关的问题。

  现将这篇文章发表出来,为广大关心这个话题的各界朋友们提供一个参考资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是李宝琴国际律师事务所应论坛主持人的特别邀请,为大家在这里所作的一个关于热门新闻话题的背景介绍,不是法律意见,与受众之间也不构成律师代理关系。如果您有任何具体的问题,我们建议您立即联系您自己的移民律师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您目前还没有自己的移民律师或者您有具体的问题要提出咨询的话,您可以添加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微信号:Abraham9988,或者将您的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发送给我们。李宝琴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子邮箱是:immigrationlaw@usa.net,我们的专职美国移民律师将会在收到你的问询后,尽快给您亲自作出书面的回答,而且我们的在线律师的回复通常不会超过24小时!

  下面,我们就分成几个话题来为大家介绍美国移民局的这个最新政策:

  “创业签证”是什么?

  所谓的“创业签证”,不是一个新的话题,2009年就第一次出现在美国国会的立法提议中,几经周折,于2011年3月14日首次包括在美国国会正式提出讨论的立法草案中。当时的提案的正式名称就是叫做“2011创业签证法案”(Startup Visa Act of 2011)。 虽然这个法案当时确实已经获得了国会两党的共同支持,但却阴差阳错地没有能够最终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

  假如当时那个法案能够在两院表决获得通过,并经总统签署成为了正式的法律的话,那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移民签证”,因为那个法案提供了一个“临时绿卡”,并在满足了某些特定条件的两年之后转换成“正式绿卡”的彻底解决办法,就像现在的“EB-5”投资移民签证一样,成为美国移民法中一个新的类别:职业移民项下的第六种移民类别,即从未面世的“EB-6”。

  但是,本周公告结束的这个“新政”,不是!

  于2016年8月31日正式发布在美国“联邦注册公示”(Federal Register) 布告栏中,并与几天前刚刚结束了法定45天公告截止的这个“Entrepreneur Start-Up Rules”,并不是上面提到的那个真正意义上的“创业签证”,甚至根本就不是一个“签证”,更不是一种“移民签证”。恰恰相反,这个新的“规则”不能提供一条通往“移民”或“绿卡”的通道!它只是一个“权益之计”,是奥巴马政府在参众两院推行全面移民改革立法无望的情况下,利用美国移民法上的一项现有的“Parole”政策,所采取的一个技术手法,以求创造性地“绕过”立法机构(国会)强行推动的一项旨在促进创业和经济增长点移民行政措施:“Start-Up Parole Rules"!

  那么,这个”Start-Up Parole”新政策到底是什么呢?

  要精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这个英文单词”Parole"的字面意思开始:一般来说,“Parole”这个字,在美国的其他法律上最通常的定义就是“假释”的意思。但是,在美国移民法上,这个字却有一个不同于普通字典或其他法律领域的下面的特别含义:

  美国移民法上的“Parole”,是指对于没有美国的签证或不符合美国入境条件的某些外籍人士,移民局有权通过自由心证(discretionary)的行政判断,对于两种情况下的特别缘由,在边检或入境口岸给予该不符合入境条件的外籍人士的一种特别的“入境许可”(Parole)。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甚至可以在离开美国或抵达美国之前,“提前”(Advanced) 向美国移民局提出这样的“特许入境”(Parole)的申请,因而也称“Advanced Parole”,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提前放行许可”。

  符合”特许入境“的这两种特殊的情况或缘由就是基于:

  1)紧急的人道主义考量;

  2)重大的公共利益考量。

  那么问题来了:“创业人士”或者说“初创企业”又是怎么同上面这两项“特许入境”考量挂上钩的呢?

  这是因为美国移民局公布的这个新的“规则”中,有一个特别的要求,就是:创业者必须在美国境内的初创企业中创造出美国的就业机会,并促进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这么一条要求。这个创造就业与促进经济的规定或者说预期,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考量,大批这样的初创企业创造出来的大规模的美国就业机会的预期,因而也就当然符合美国移民法上可以考虑的特别的“入境许可”的两大重要指标之一了,即:“重大公共利益之考量”!

  至于一个具体的创业项目是否能够达到这些特殊的“考量”标准,并且被美国移民局非常主观的“自由心证”接受,就需要“因人而异”地具体审核了。这就是美国移民局在这次的新规则中特别提出的“Case By Case”的自由心证与“个案分析”了。

  如果创业者符合上面的相关要求,那么美国移民局将会批准其“特许入境”,有效期两年,以便创业者在未来两年中,在美国把自己所创的企业做好、做大。两年以后,如果需要的话,在符合特定的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一次“再许可”(Re-Prole),“再许可”的时间以三年为限,前后加起来总共五年。到期后,这项规则就不再适用了。换句话说,最长五年期满后,创业者就不能通过“再许可”获得延期了。

  这里必须提请大家注意一点:“规则”中有这样一个特别的“细节”语言,即:美国移民局有权在批准“特许入境”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撤销批准,收回许可,从而导致受益人立即丧失在美的合法身份而面临必须马上离境的尴尬困局!这一点也是同传统的“特许入境”的实际执行标准和执法尺度相一致的。

  根据这些新的“规则”,创业者的配偶及其未婚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随同创业者一起获得家庭“特许入境”,且入境后,配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EAD),并且不受雇主的限制。未成年子女可以入读公立学校,并可以在“特许”有效期内不受限制地自由出入美国旅行。

  从移民的角度来说,“特许入境”的新规则,并没有提供五年以后的“出路”,也没有让被“特许入境“的创业者自动转成绿卡的可能。“特许入境”只是给了创业者总共不超过五年的时间,让创业者在美国境内做好、做大自己的事业。这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却又没有任何的“签证”,既不是“非移民类别”,更不是“移民类别”项下的任何“优先”分类。既有“EB-5”投资移民签证的某些特征,也有“L-1A”跨国企业驻美高管非移民签证的某些要素,从各方面看,确实都是一个颇具美国特色的“权宜之计”。如果创业者欲移民美国,或在美国长久居留下去,还需要在这五年的特许期内,在创业和发展的同时,还是要齐头并进地去寻求其他的“正常渠道”或可能,以完成创业者最终的移民目的。

  对于创业者们来说,这些可能的“正常渠道”还得回归到传统的常规方式,即:EB-1A(杰出人才)、EB-1C(跨国公司高管)、EB-5(投资移民)、或NIW(国家利益豁免),甚至有可能还得走繁琐的PERM(外籍劳工证)等等的“传统程序”。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上面提到的这几种美国移民法上的“传统方法”,您可以参考李宝琴律师事务所过去几年内在中国大陆的国家级主要媒体上发表过的相关文章。作者在这些文章中,使用了深入浅出的白话语言,专门介绍和详细解释了“EB-1杰出人才”、“EB-5投资移民”以及L-1签证持有者如何通过“EB-1C”的捷径迅速办理美国移民(绿卡)申请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为了大家的方便,我们把这几篇相关文章的链接也在此提供给您:

  1. 『EB-1A——美国职业类第一优先移民捷径深度解析之白话篇』央视网2015年10月16日文章链接: http://yueyu.cntv.cn/2015/10/16/ARTI1444981284708293.shtml

  2. 『EB-5——美国投资移民深度解析之白话篇2』联合网2015年10月16日更新版:http://www.lianhenet.com/zonghe/yaowen/2015-10-23/199337.html

  3. 『L-1——跨国公司驻美工作签证深度解析之白话篇》新华网2015年5月13日文章链接: http://www.gs.xinhuanet.com/news/2015-05/13/c_1115270089.htm

  哪些人可以申请“创业特许入境”呢?

  根据美国移民局已经公布的最新“规则”的要求,创业者要申请这个“创业特许入境”身份,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方面的非常具体的要求:

  1. 针对所创企业的要求:

  · 创业者必须在美国创立一个新的企业,这个“新企业”的定义是:必须是过三年内在美国境内成立的初创企业(start-up);

  · 所创企业在快速发展和创造就业方面具有极大潜力。

  2. 针对创业者本人的要求:

  · 创业者必须持有该初创企业15%以上的股份;

  · 创业者两年内必须保持持有10%以上的股份;

  · 创业者必须在企业经营中起到核心关键作用;

  · 必须本人亲自参与公司的实际日常经营管理;

  · 单纯的资本投资人不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 而且,下面的这最后两条独特规定也很关键:

  o 申请人家庭总收入必须达到联邦贫困线400%以上;

  o 申请人必须在两年的工作许可期间维持此收入标准。

  3. 对创业企业融资的特殊要求:

  · 在一年内必须获美国投资人/机构的至少$345,000投资资金;或者,

  · 从联邦、州、地区的政府机构拿到了$100,000以上的资助或奖励。

  · “美国投资人/机构”不包括创业者的亲属或亲属所拥有的关联公司!

  · 若无法充分满足上述两条中的一条或两条,但同时有其他证据表明该初创企业有充分的发展潜力,以及创造就业的能力时,移民局也将予以个案考虑。

  具体的流程和申请办法:

  · 用于申请创业“特许入境”的主要表格是:Form I-941;

  · 移民局收取主申请人包括指纹、旅行证件等在内的总申请费是:$1,480;

  · 主申请人的配偶与子女的申请费为:每人$550;

  · 申请人的配偶如需办理工作许可(EAD),另收正常的EAD申请费。

  除此之外,移民局目前尚没有公布具体的申请办法,包括是否有某一个专门的特设办公受理还是所有的“服务中心”同时受理,也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移民局在这个新的规则当中倒是对于两年以后的“再许可”(Re-Parole)做出了以下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

  1. 申请人必须仍然持有所创公司10%以上的股份;

  2. 申请人所创的公司必须仍然还在美国境内运营;

  3. 公司已从美国投资人获的50万美金以上的投资;或,

  4. 公司年销售额已经超过50万美金,并保持20%以上的年销售额的增长率;或,

  5. 公司可以证明企业在五年内创造了十个全职工作机会。

  其他注意事项:

  · 因为这些新的规则提供的并不是任何一种“签证”,而是非常独特的一种“特许入境”,所以,此类申请应该不会出现美国国会强加在其他“签证”类别上的“年度配额”的问题。

  · 但是,即便如此,美国移民局还是已经未雨绸缪地主动地放风了对此类“特许入境”的数量控制方面的自我约束:

  i. 每一个初创企业将最多只能申请三位创业者的“特许入境”;

  ii. 每年“预计”全国“大概会有”近三千创业者“特许入境”。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虽然这个新的行政规则已经走完了法定的公告程序,即在美国联邦注册公布栏(Federal Register)公告45天后方可生效。但是,目前,美国移民局并没有对外发布政府在45天的公告截至日之前,收到过哪些和多少质疑。笔者就详细研究过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在最后截止日之前提出的一份全面的回应,其中就明确指出了该新规则中的一系列的不足与不妥。

  因此,移民局是否会针对公告期内收到的各方意见作出评估并进行适当的修改,以及该新规则是否会立即原样实施,目前都很难预测。尤其是时值美国总统大选在即,政府部门是否会把这个新政丢给下一届行政当局,目前还是一个悬案。但是,有一点确凿无疑:当政府部门走完这个公告程序后,移民局已经无需再向国会或任何其他机构报告而可以立即付诸实施了。换句话说,只要移民局做好了相关的后勤准备,明天或许就可以对外公布实施细则了。

  所以,您,准备好了吗......?!

  谢谢大家的关注和参与!李宝琴国际律师事务所祝大家早圆美国梦,心想事成、万事如意!您若对美国移民的热门话题感兴趣的话,也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李宝琴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是:YSA-USA-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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