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网民讽刺王立军被劳教 起诉索赔终审被驳

作者:联合网
字体:
发布时间:2013-04-14 18:48:31
来源:联合网

  华龙网4月12日13时讯(记者 阙影)今日,方洪起诉重庆市劳教行政赔偿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驳回了方洪的上诉,维持原判。

  “方竹笋”劳教案事件回放:

  2011年4月19日至22日,方洪因在微博上多次以网名“方竹笋”发表言论,被重庆市劳教委劳教一年。

  2012年5月8日,方洪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年6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重庆市劳教委对方洪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同年7月24日,方洪向重庆市劳教委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同年9月24日,重庆市劳教委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方洪被羁押349日的赔偿金56764.85元,方洪不服该赔偿决定,向法院起诉。

  行政赔偿案一审 法院判351天赔偿金

  2013年1月31日,垫江县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判决由重庆市劳教委向方洪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351天的赔偿金,驳回方洪的其他行政赔偿请求。

  方洪上诉 请求赔367天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方洪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方洪请求改判重庆市劳教委立即支付限制其人身自由367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6692.55元,并由重庆市劳教委在重庆日报等新闻媒体或以书面等其他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洪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为351天,其间2011年8月3日至2011年8月18日在所外执行劳动教养16天,不应计算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内。该351天赔偿金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2012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计算。方洪被劳动教养351天,不足一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重庆市劳教委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已当庭以口头方式向方洪赔礼道歉,故方洪要求重庆市劳教委在重庆日报等新闻媒体或以书面等其他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贺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合网版权相关声明: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laoyufu99@163.com

>更多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联合资讯 | 国内新闻 | 国际新闻 | 社会与法 | 社会万象 | 奇闻轶事 | 娱乐热点 | 明星八卦 | 综艺新闻 | 影视快讯 | 楼市资讯 | 地产要闻 | 地方特色 | 美食营养 | 美食助兴
车界动态 | 新车上市 | 购车指南 | 体坛要闻 | 篮球风云 | 国际足球 | 中国足球 | 理财生活 | 创富故事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联 合 网 版 权 所 有,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粤ICP备08015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