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美国职业类第一优先移民捷径深度解析之白话篇

作者: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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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12 11:17:12
来源:联合网

  顾名思义:“第一优先”应该就是移民美国的首选途径!这对于国内的很多专业人士和科技人士,尤其是演艺界的朋友们来说,其实并不陌生。而且,一说到美国移民的“第一优先”选项,很多朋友们就自然地联想到“杰出人才”的移民捷径。这本身也没有错,但是不全面。

  最近几年,由于EB-5投资移民市场上的诸多混乱,特别是层出不穷的EB-5项目方欺诈案件的不断出现,尤其是自今年五月份以来过去这段时间,由于美国国务院针对中国公民在美国的EB-5投资移民的签证排期大幅度倒退而产生的失望和风险的增加,很多人开始寻求移民美国的其他快捷的选项。笔者最近也在网上被很多朋友拉进了各种不同的“QQ移民群”和“微信美国移民群”中,因而也就有机会了解到了除了曾经的热门话题“EB-5”之后的另外两个热门“术语”了,即:EB-1和EB-1C。

  为了让国内的朋友们对于“EB-1”、“EB-1C”以及关于“第一优先”或“杰出人才”等方面的法律概念、要求和程序等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尤其是为了帮助有这方面兴趣的朋友,能够对自身的申请条件或可行性乃至获得批准的把握性做一个自测,下面我们将试图从大众的角度,以老百姓都能理解的大白话的形式,分几个话题,为大家做一个深度的解析:

  一:什么是职业类移民的“第一优先”?

  二:什么是“EB-1”或“杰出人才”?

  三:“杰出人才”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四:办理“杰出人才”所需文件清单?

  五:什么是“EB-1B”或“高级研究员”?

  六:什么是“EB-1C”或“跨国企业高管”?

  七:结束语。

  一:什么是职业类移民的“第一优先”

  美国移民法将所有的移民申请按照申请的主体、客体、依据等分成两个基本的大类,即:按照家庭团聚类的依赖亲戚关系而提出的移民申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庭类”或Family Based(FB)类别。以及按照就业或雇佣关系而提出的移民申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类”或Employment Based(EB)类别。比较独特的“投资移民”并不依赖与雇佣关系而是“投资与创业”行为,但是因为有一个“必须创造出不少于十个美国全日制工作机会”这一个具体的“雇佣”要求,因而也被并在“职业类”移民的最后一项,即第五项,这就是著名的“EB-5”的来历。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职业类移民,我们就先交代一下职业类移民的全部五个大项:

  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英文简略标记为:“EB-1”,法律上也称之为“优先工作者”(Priority Worker)。EB-1项下又细分为三个小类,即:“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杰出教授”或“高级研究员”(Outstanding Professor或Advanced Researcher),以及“跨国公司高管”(Multinational Business Executive)等三种人。可见,我们通常所说的“EB-1”就是“杰出人才”的说法,其实不准确。在移民法上,EB-1中的三种人是分别在A、B和C三个不同的款项下予以规定的,所以,准确的说法,“杰出人才”应该叫做“EB-1A”或者“EB-11”,而“杰出教授”或“高级研究员”应该是“EB-1B”或“EB-12”,而现在网络上的最新热门术语“EB-1C”就是美国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项下的第三种人了,即:“跨国公司高管”,当然也可以缩写成“EB-13”。

  本人不久前曾经在全国媒体上发表过一篇有关“L-1A”美国工作签证的文章,其中比较深入地介绍过“EB-1C”的概念,在这里就不再赘述浪费大家的时间了,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搜索“L-1——驻美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深度解析之白话篇”。

  职业类移民第二优先,英文简略标记为:“EB-2”,主要使用的对象有两个小类:

  1. 工作的性质要求受益人具备特定的高级学历。这里“高级学历”或者说“高级学位”是特指硕士与硕士以上的学历要求,而这个要求是由于提供的工作内容或性质决定的,受益人当然必须满足这个学历的要求。如果受益人不具备这个硕士学历的话,法律上也允许受益人可以用学士学位加五年的实际工作经验作为“同等学历”来满足这个要求。

  2. 在科学、艺术、商业等方面展现出“非凡能力”的人,也可以按照第二优先申请职业类移民。注意这里的“非凡能力”,英文是“Exceptional Ability”,不同与上面“EB-1A”里面的“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也不同于“EB-1B”里面的“杰出教授或高级研究员”(Outstanding Professor),这里的“非凡能力”是指“非同一般地超出普通专长”的一种能力。因为这个类别的移民申请不仅需要雇主提出,而且通常也是需要经过雍长繁杂的劳工证(PERM)程序的,因而与其他低类别的差别不大,只是在排期上可能有些差别。

  3. 美国移民法在吸引人才方面还有一个非常特别的方法,即:给予那些能够给美国政府或社会带来“国家利益”的外国申请人,给予一个非常优惠的“特别通道,允许这样的外国人打破常规,免除繁杂雍长的劳工证(PERM)程序,像“杰出人才”一样,可以破例直接申请绿卡。这种独特的“优惠政策”就是所谓的“国家利益豁免”,而此类的申请案件,法律上指定为占用职业类第二优先的名额,因此,第二优先也可以说包括了“国家利益豁免”这个独特的类别。

  职业类移民“第三优先”,“EB-3”,是为三种人设计的,即:

  1. 技术工人,特指需要两年以上训练的技术工人。

  2. 专业人士,特指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

  3. 非技术工人,特指无需两年以上训练的长期费季节性工人。

  职业类“第三优先”项下的所有分类的移民申请都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而且都需要经过繁杂雍长的劳工证(PERM)程序。

  职业类移民第四优先,EB-4,如果美国移民法中有任何一个分类是最混乱、最没有道理的,费这个职业类第四优先莫属了。因为它包囊了下面所有的这些莫名其妙的种类与一体:

  1. 宗教类工作者;

  2. 广播工作者;

  3. 伊拉克与阿富汗翻译;

  4. 协助过美国政府的伊拉克人;

  5. 国际组织的雇员;

  6. 医生;

  7. 武装部队的成员;

  8. 巴拉马运河区的雇员;

  9.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6的退休员工;

  10.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6前雇员的遗孀和子女。

  这个类别中对于中国公民来说,我们办理比较多的就是“宗教类的”人士了,其他类别的案件与华人关系不是太大,在此不做多余的赘述。

  职业类移民第五优先,EB-5,这就是大名鼎鼎的“美国投资移民”的真身了。关于这个话题,太多的说法,太多的误解了。笔者不久前也曾就这个话题在全国媒体上发表过一篇万言长文,详细介绍和破析了“EB-5”的前世今生及其现状,因此,也就不在这里浪费大家的时间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和阅读“EB-5——美国投资移民深度解析之白话篇”。

  以上就是美国移民法中有关“职业类移民”,包括“创业类移民”的所有大类和分类,接下来我们要深入探讨的是美国“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这个独特的大类,尤其是这个“第一优先”项下的第一种人:“EB-1A”或“杰出人才”!

  二:什么是“EB-1”或“杰出人才”?

  我们这里重点介绍的是“杰出人才”:美国移民法上将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以及体育等方面具有杰出才能并获得非凡成就、具备相当的国内与国际知名度,且其专业建树获得广泛认可的外国人定义为“杰出外国人”,允许其直接移民美国而不受繁琐复杂的职业类移民所必需经历的“外国人劳工证”程序的限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杰出能力”是指一个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内出类拔萃到登峰造极的极少数人之列的顶尖人才。其最显著的标志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普利茨奖获得者”、“奥斯卡奖获得者”、“奥林匹克奖牌获得者”等一次性“终生成就奖项”获得者。显然,这样的人才是凤毛麟角,可遇而不可多求的。移民法上对于大部分不具备这样一种终生大奖的成就者们仍然留下了另外一扇“希望之窗”的,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十分之三原则”了,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在下面十项指标中至少达标三项以上。在这里我也把这十项具体的指标为大家分列如下:

  1. 非终生大奖但也属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重要成就或奖项;

  2. 入会条件要求具备极高专业成就的协会组织的会员身份;

  3. 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流媒体关于你的介绍与报道;

  4. 作为个人或集体评委、编委或审委成员裁判他人的工作;

  5. 专业领域有原创科学、学术、艺术、商业方面重大贡献;

  6. 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及主流媒体上所发表的学术文章;

  7. 个人作品曾锦参加过艺术展览或被作为公开展示的证明;

  8. 曾经在显赫团体内担当重要角色或出演作品中主要角色;

  9. 获得很高薪酬或比本行业其他成员高出许多的极高报酬;

  10. 作为一个表演艺术家在市场上获得极大商业成功的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面这个单子是一个参考标准,这是一个综合衡量的判断过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算术结论,尤其不是一个凑数游戏。换句话说,并不是勉强勾出了三项或四项就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美国移民法上的“杰出人才”的法定要求那么一个简单的事!但是,这个单子是个非常实用的工具,可以帮助申请人快速地做一个自我检测。如果你觉得自己具备了三项以上时,可以联系一个有经验的美国移民律师进一步探讨自己通过“杰出人才”办理绿卡的可行性了。

  三:“杰出人才”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杰出人才”是一条快速移民美国的捷径,但是作为“杰出人才”,要想成功办理美国移民申请(永久绿卡),仅仅“杰出”或证明自己符合美国移民法上的“杰出人才”标准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移民法上还同时要求下面三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的。

  这三个成功办理“杰出人才”必须同时共存的必要前提就是:

  1. 申请人必须达到美国移民法上提出的标准极高的“杰出人才”的标准和要求!

  2. 移民美国后必须在其所具备的“杰出能力”的领域内“继续从事”同类工作!

  3. 在其所杰出的专业领域的继续工作必须要能给美国社会带来“可预见”效益!

  在这三个前提要求当中,第一条是最具挑战性的,我们国内的很多优秀人才,包括很多专家和学者都因为种种原因或多或少地缺乏这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国际知名度”(International Acclaim),就连著名的“青蒿素”的发明人,要不是今年因为获得了诺贝尔奖而名扬天下以外,不用说“国际知名度”了,这么多年来一直就是一个“三无”教授,连院士都屡选屡败,可见其在国内的官方认可都是非常有限的!这一点是我们国内的朋友在探讨“杰出人才”时必须认真对待的一大重点!当然,因为有上面提到的这个“十分之三”规则的存在,理论上还是可以有一些其他的变通方法来证明这一点的。

  第二条的要求因为移民发上不要求必须有美国雇主支持或者要有雇佣证明,申请人完全可以自己向美国移民局提出个人的独立的申请,因而证明起来相对简单:有一份潜在雇主提供的雇佣意向书就可以了,没有雇主的话,甚至可以准备一份自己独立办学或开业的商业计划书也能够起到证明自己将会“继续从事”这个专业或领域的工作了。第三条一般也不难证明,因为任何一个“杰出人才”,如果继续从事这个“杰出领域”的工作,似乎都可以比较简单地说明其对社会可能会带来的“可预见性”的贡献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效益。

  可见,美国移民法上关于“杰出人才”的标准虽然是定得非常之高,但是,大家也不要被上面这些定义给吓住了而不敢尝试了。毕竟在世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还是为数不多的,中国这么多年来获得此奖的又有几人?就是最新获奖的屠呦呦女士也同大部分此类奖项获得者差不多一样的:都是“80后”的人了,这些“70后”、“80后”的获奖者中又有几个希望或需要移民美国的呢?可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每年还是会有很多朋友通过“杰出人才”的捷径,成功办理了美国移民。可见,这个高标准并不是高不可及的。因为,虽然大部分的“杰出人才”并不具备法定的“一次性的终生成就大奖”的资历,但是,上面提到的这个“十分之三”或以上的替代规则为大部分申请“杰出人才”的朋友们打开了一扇天窗!

  四:办理“杰出人才”所需文件清单?

  那么,这个“十分之三”规则到底应该如何应用呢?为了给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们提供一个具体的参考标准,笔者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们律师事务所专门为“杰出人才”客户准备的一个“文件清单”,方便读者在按照上面的那个“十项标准”自测以后,在开始准备和收集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时,可以按照下面这个“清单”简单地“按图索骥”:

  《办理“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所需材料与文件清单》

  1. 申请人所获得过的各类毕业证书与各种技术职称或专业执照;

  2. 申请人所获的过的各类奖状、奖章、奖杯的复印件或照片等;

  i. 请尽量详细地解释和说明该奖项的来龙去脉,包括起源, 目的 (为什么要设立这个奖,何时设立,多少年一次),奖项的级别、意义、范围、参赛人数、在本专业或本领域的地位,等等;

  ii. 如果有原发奖单位在设立奖项时所发出的评奖通知,或由知情人士出具的证明信更好。

  2. 报刊杂志及其他媒体对申请人及作品的报道或评价的复印件,以及一段描述或介绍该媒体的有关说明,包括该媒体的性质、级别、档次、发行量、发行范围、特点等等;

  4. 申请人所从事的领域内的专业机构或学术团体与协会的会员证的复印件或照片,最好附有团体、机构或协会的章程,尤其是章程中有关会员标准的规定,如〖必须具 备某些条件才能入会的规定〗;

  5. 申请人所在的团体、机构、协会等属于社会公认的“杰出团体”的证明、报刊报道;

  6. 申请人在所属的杰出团体中担任要职或起到重要作用的证明;

  7. 申请人领取超高工资的证明;

  8. 申请人的艺术作品活动超高票房价值的证明;

  9. 申请人的文学或艺术作品市场热卖或畅销、名列高排行榜的证明;

  10.申请人曾经担任过本专业领域的编辑、审稿、裁判等的证明、聘书等;

  11. 各级政府或专业行会对申请人所获成就予以承认的证明、证书、津贴、聘书等;

  12.申请人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的复印件以及该刊物的级别、发行范围的介绍;

  13.申请人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原创作品的复印件以及该刊物的级别、发行范围的介绍;

  14.申请人出版的各类著作、书籍、画册原件以及该出版社的级别、特色等方面的介绍;

  15.申请人曾经举办过的各类演唱会、个展的证明、海报、广告以及相关活动的介绍等;

  16.申请人参加重要画展、重要演出、重要比赛的证明以及这些活动的级别和介绍;

  17.申请人参加的各类中演出剧照、比赛的照片、领奖的照片、杂志的封面照等等;

  18.有申请人姓名或图像的任何宣传广告和海报;

  19.任何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获得的专业成就的书面文件;

  20.申请人或作品名字见诸铅印文字的任何文件,以及该文件来龙去脉的说明;

  21.重量级业内人士或同行所写的推荐信;

  22.在美国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证明(可用商业合同或业务计划替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清单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供大家在准备资料的过程中的一个参考资料。而且,具备清单上面的有关内容以后,也不能够确保你的“杰出人才”的申请一定就可以获得美国移民局最终的批准。最终的结果是由很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一个综合考量。如果你看了上面的内容觉得自己的条件可能达不到“国际知名度”的要求时,“第一优先”项下还是提供了第二种人的可能性,这就是“EB-1B”,下面有详细的介绍。

  五:什么是“EB-1B”或“高级研究员”

  美国移民法上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项下的第二种人就是:“杰出教授或高级研究员”。这是一个特指,具体的说,要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美国移民法上设立的“杰出教授或高级研究员”的标尺,申请人可以证明自己至少满足了下面六个类别中的二个以上的要求,即:

  1. 申请人的杰出成就曾获得过重要的奖项;

  2. 拥有杰出成就作为入会资格的会员身份;

  3. 专业出版物上他人介绍申请人学术研究;

  4. 作为个人或集体成员评审他人学术成就;

  5. 拥有专业领域原创科学或学术研究成果;

  6. 拥有学术专著或国际流通学术期刊文章。

  上面的六项之中至少符合两项以上,可以证明申请人已经达到了美国移民法上对于“杰出教授或高级研究员”的标准。但是,对于符合上面六项标准的申请人,要想通过这项规定成功办理移民申请获得美国绿卡,还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非常具体的法律要求:

  1. 申请人必须是在某一个学术领域内从事教学或研究并取得了杰出的成就,而且,这些成就也已经获得了国际上的认可。

  2. 申请人必须在其所所杰出的学术领域内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至少满三年以上。

  3. 申请人来美国是作为终生教授或预备终生教授或类似的研究职务,受聘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大专院校内工作的。

  “杰出教授或高级研究员” ,这个EB-1B项下的类别名称,听起来不仅与EB-1A项下的“杰出人才”非常相似,而且也都是属于职业类移民类别中的“第一优先”项下。虽然听起来名称上有点接近,但是,这两个不仅属于不同的分类别,实质上这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地说,EB-1A与EB-1B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a. EB-1A适用范围更广一些,而EB-1B只适用与在学院或专业研究机构的教授和研究人员;

  b. EB-1A对于申请人的要求拥有“国际知名度”, EB-1B只要求所获成就被“国际认可”;

  c. EB-1A适用的是“十分之三”以上的规则,EB-1B类似却不同的“六分之二”以上规则;

  d. EB-1A要求申请人来美只要继续从事原专业就可以了,EB-1B要求必须在大专院校工作;

  e. EB-1A要求申请人给美国带来可预见性的效益,EB-1B则要求终生或预备终生教授职务;

  f. EB-1A对申请人的工作履历没有具体要求,EB-1B则要求申请人具备三年以上相关经历;

  g. EB-1A可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而无需雇主, EB-1B申请人则必须提供美国雇主的工作聘书。

  其中最大的挑战的是“雇主证明”和“终生教授”或“预备终生教授”的限制条件。

  六:什么是“EB-1C”或“跨国企业高管”?

  美国移民法上的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项下的最后一种分类就是所谓的“EB-1C”,即:跨国公司驻美机构的高级企管经理人。

  这个类别对于申请人和受益人有一些非常独特的要求,是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项下其他两个分类所没有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简单地说就是:

  1. 申请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外籍人士只是该雇主申请的“受益人”;

  2. 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必须在美国至少有一年以上的实际营运历史;

  3. 申请人的海外关联公司(多是“母公司”)必须仍然在正常营运;

  4. 受益人过去三年中必须至少有一年以上在海外关联公司担任高管;

  5. 提出申请的美国雇主必须有足够的规模和业绩以证明职务合理性。

  关于这个话题以及EB-1C的具体的分析和介绍,我们两个月前曾经发表过一篇专门的文章,为了不浪费大家的时间,这里就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朋友们可以在网上搜索阅读“L-1——跨国公司驻美工作签证深度解析之白话篇”。

  七:结束语。

  美国移民法上的“杰出人才”的规定是一条无需美国雇主、无需工作证明、无需投资、无需担保、无需美方支持、无需繁杂的PERM劳工证程序,而完全靠自身实力就可以独立完成的一条全家移民美国的最佳捷径。法律上的规定说起来虽然标杆极高,但是实际上只要申请人确有实力和成就,准备的文件充分,证据和资料翔实可信,这个标准还是可以实现的,我们深信国内应该有很多的“杰出人士”和“成功人士”其实都有可能符合美国移民法上的这一个非常独特的移民捷径的要求的。

  笔者所服务的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著名的华人主导的老字号“李宝琴移民律师事务所”20多年前成功办理的第一个“杰出人才”申请案件,受益人就是国内的一家市级杂技团的“独轮车”杂技演员。二十多年以来,我们为中国公民成功办理过的“杰出人才”绿卡申请案件种类繁多:从花样滑冰的国家队选手到中国餐馆的本地厨师,从体育学院的政治课老师到实验室的科技专家,从舞台上的表演艺术家到工厂车间的科技发明家,等等、等等。我们最为自豪的是:经过我们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所有的“杰出人才”申请案,二十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全胜的成功率!

  当然,所有的过往记录都是一个过去的历史和曾经的骄傲,任何个案都是独特的,每一个申请人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因而,我们过去的成功不能保证下一个申请案件的成功,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如果觉得没有把握的话,我们是不会接受客人的申请案的。

  最后,笔者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篇文章是应众多读者的要求,继“L-1——跨国公司驻美工作签证深度解析之白话篇”之后,作为前篇“EB-5 — 美国投资移民深度解析之白话篇”有无其他替代方案所做的另外一个续篇,是一篇新闻性的背景知识分享和纯学术讨论,不是法律意见,更不是招揽客户。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你就近寻找一个可以信赖的美国移民律师咨询。如果你对这篇文章有任何不同意见或欲与笔者进一步讨论,可以电邮笔者的个人电子邮箱:immigrationlaw@usa.net,或添加笔者的微信代码:Abraham9988作私下的交流。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们欢迎转发,但是请尊重笔者的创作辛苦和职业操守方面的文责要求,务请原文照转,尤其不可或缺的是这最后一段的说明,敬请配合!最后,祝各位朋友都福慧双增、吉人天相,愿大家:人人都心想事成,事事皆美梦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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