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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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30 22: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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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英语: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惯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特区政府、香港政府或港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部门的总称。在1997年7月1日前,英属香港的行政机关称为香港政府(英语:Hong Kong Government),而香港主权移交后政府全名则改为上述名称(“香港政府”一词变成简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制度。香港政府首长为行政长官,辖下有多名局长负责管理各政府部门[1]。

  明万历元年东莞县分拆新安县以后(除清初迁界时期外),据宣统元年刊印的《新安县志》所载,今香港全境受位于今深圳南头的广东新安县延福乡管辖。1841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尚未结束英军即登陆香港岛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英语:Hong Kong Government)[2][3],并出版第一份宪报[4]。日治时期曾短暂受日军统治,1945年8月30日重光。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成立。

  行政长官及政府总部

  主条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架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又称作“特首”,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此职位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

  除行政长官外,由以下各部份组成: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他首份施政报告中又改为决策局先向政务司司长和财政司司长汇报,二人才再向行政长官汇报。

  第三层是部门,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例如卫生署、警务处等。

  另外少部分机构如廉政公署及审计署等皆直属行政长官。

  行政会议

  主条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官守成员及非官守成员根据基本法组成,是行政长官制订政策的顾问团。官守成员一般由各司长及局长出任,而非官守成员则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他们主要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

  公营机构

  主条目:香港公营机构

  香港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门执行政策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营机构,负责政府认为较需要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这些机构由政府出资成立及资助,但不属于政府体制,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医院的医院管理局、协助香港工业发展的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

  主权移交时各部门名称上之改变

  行政机构

  香港政府改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行政局改称行政会议

  布政司署改称政府总部

  布政司办公室改称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财政司办公室改称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律政署改称律政司

  布政司署政务科改称民政事务局

  布政司署宪制事务科改称政制事务局

  其余原隶属布政司署的决策科(如:布政司署运输科、布政司署保安科等)均改称局(运输局、保安局);其首长由司(运输司、保安司)改称局长(运输局局长、保安局局长)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改称廉政公署

  皇家香港警察队改称香港警务处

  皇家香港天文台改称香港天文台

  人民入境事务处改称入境事务处

  政务处改称民政事务处

  政务总署改称民政事务总署

  核数署改称审计署

  职称[编辑]

  香港总督改称行政长官

  布政司改称政务司司长

  财政司改称财政司司长

  律政司改称律政司司长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改称廉政专员

  海关总监改称海关关长

  政务专员改称民政事务专员

  另见香港立法会及香港司法机构

  职级及薪级[编辑]

  名称薪级例子

  首长级D10原为政务司司长职级,高官问责制实行后悬空

  首长级D9原为财政司司长职级,高官问责制实行后悬空

  首长级甲一级或同级D8或同级决策局常任秘书长、警务处处长[5]、廉政专员[6]

  首长级D7第一组部门首长:教育署署长及房屋署署长,第 I 组部门分别与所属决策局合并后,再没有人员出任首长级薪级第7点的职位。不过,薪常会建议暂时保留首长级薪级第7点,以备日后部门可能重新分类。

  审计署署长(不属公务员)

  首长级甲级或同级D6或同级入境事务处处长[7]、海关关长[7]、第 II 组部门首长,如:路政署署长

  首长级D5第 III 组部门首长,如:库务署署长

  首长级乙一级D4决策局(高级)副秘书长、第 I 组部门副署/处长

  首长级乙级D3决策局副秘书长、第 II、III 组部门副署/处长、第 I 组部门高级助理署/处长

  首长级D2决策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部门助理署/处长

  首长级D1决策局总助理秘书长、主管级专业人员,如:总工程师

  高级政务主任(总薪级表第45-49点)

  政务主任(总薪级表第27-44点)

  律政人员薪级表与行政人员分开;律政司司长原属 DL7,为律政人员最高,政府官员第三高级别,仅次于政务司司长及财政司司长,但在实行高官问责制之后悬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8条,所有法官都属于公务员,由行政长官任命。

  民望

  根据港大民意研究计划于2013年6月的民调显示,香港民众对特区政府信任者只有32.1%,不信任者则有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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