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免“加名税”何喜之有?
原标题:仅免“加名税”何喜之有?
1月17日,财政部网站刊登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这一通知意味着,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加名”、“减名”和“换名”等均免征契税。由此,所谓的“加名税”已被瓦解,夫妻间房产权属变更,无需缴纳契税。这一消息引来坊间普遍击节赞叹。然细思之,却感觉公众的欢喜赞叹有点夸张了。
众所周知,“加名税”的缘由是,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须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连任志强都谴责税务部门“生财无道”。有网友简单算账,价值百万的房子,加个名字就得上缴数万元,相关部门狮子大张口,真是趁火打劫,见利忘义。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换言之,夫妻在婚后想在婚前房上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而变更房屋权属,按规定就得征收契税。 征收“加名税”,合法不合情理,由于舆论反弹声过高,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于此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属于重申,只不过新通知比原有通知规定得更详细,即不仅加名不征收契税,减名、换名也不征收契税,于此而言,确实可喜。
在可喜之余,切莫狂欢,而应该从两个维度再思考。一个是,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已经够多,仅仅是不征收“加名税”,令人难以释然。不完全统计,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共有12种,这还不包括各项行政性收费。据报道,房地产开发商在各项环节需缴纳50余种行政性费用,共涉及25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全部开发成本的15%~20%。重庆市政协原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委陈万志表示:“据抽样调查,部分项目的税费,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40%,税种设置繁杂、征收环节多,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税费种类如此之多,税费如此之高,无疑与民争利,助推房价上涨,也直接加重购房者负担。仅仅免征“加名税”,何喜之有?
另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至于税种的增设、变更以及征税改革等等,同样不例外。由于在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税收、改革开放、经济改革等方面制定行政法规,导致像加名税征收不征收,都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说了算,甚至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就能定夺,这不正折射出备受诟病的税收行政化现象吗?在国家法治化已获得长足进展的几十年后,全国人大是否该考虑“收回税收授权”?(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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